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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与商永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商永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315号原告: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金,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被告:商永梅,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永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融汇西区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