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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斌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斌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负责人:段建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权,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斌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