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274号原告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路*号。注册号610100100148252。法定代表人宗建宽。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负责人肖润喜。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负责人肖四民。原告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9月30日,其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二环城北汽车站西邻的24亩土地租赁给其用于建设《西安城北轻工批发市场》,合同期限为20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其开始使用场地,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2011年因被告村组进行整体城中村改造需要占用其使用的土地,经双方协商,其与第一被告于2013年3月17日达成《西安城北工业品批发市场拆迁补偿协议》,终止了2003年9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00万元,截止2014年4月15日其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拆迁补偿款4600万元,下欠400万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