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划字第2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辛艳春与伊电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划字第2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辛艳春,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伊电波,男,住涞源县。本院在执行辛艳春与伊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伊电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伊电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伊电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伊电波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至涞源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银行涞源支行,账号为100242868370。二、划拨后该账户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党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