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启伍、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伍,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启伍,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路455号3号楼2-1室,组织机构代码:68105343-0。法定代表人:吴银忠。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01562号何启伍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524.69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