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与李先承、李莉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刘翠英,李莉,李先承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兰,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英,女,193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七二四厂退休职工,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莉,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承,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翠英、李莉及李先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死亡患者李人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全部参加本案诉讼,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审查,程序违法。另,对于双方争议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虽然一审法院曾经委托过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仅以超出其鉴定能力为由表示无法明确责任,对于是否有相应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可以就过错、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春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