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君、赵建国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文君,赵建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7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睿,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文君。原审被告:赵建国。再审申请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文君、一审被告赵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6月7日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恒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睿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杨文君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恒翔公司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申请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2012年12月7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900万元(实际借款285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数额,没有约定利息。(2)2012年12月26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900万元(实际借款285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数额,没有约定利息。(3)2013年2月6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580万元(实际借款34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数额,虽然约定了每月付息数额,但没有约定利息%多少。属对利息约定不明。三次共计借款9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前二份借款合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都没有约定利息,而一审法院却自作主张的给约定了利息,而且还是以月息5%的高利贷给被申请人计息,令人匪夷所思。再审申请人已经归还被申请人现金6113万元,而一审法院却认为这是以月息5%支付的利息,以五套房抵债4320193元(其中已让被申请人转卖一套),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为由,不予采信。其中四套房屋被申请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而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致使被申请人多霸占再审申请人价值400多万元的房屋,不予退还。再审申请人已归还被申请人共计达65550193元。实际尚欠被申请人25449807元。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利息,再审申请人认为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项第一条:”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以月息5%的高利贷来支持被申请人的利息请求。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再审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本金9100万元,利息47472333元,共计138472333元。导致再审申请人额外增加上亿元的债务。对再审申请人极不公正、极不公平。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过程中,恒翔公司未能就其在一审判决后未依法提起上诉作出合理充分的解释。本院认为,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法律设置了二审诉讼程序,并赋予了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进行救济的诉讼权利。本案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恒翔公司无任何充分合理的理由,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恒翔公司未提起上诉人行为,明确表明其放弃了法律赋予其上诉的诉讼权利,对一审判决服判。此后,恒翔公司再行提起再审申请,与其未提起上诉的行为相悖,故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恒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凌宇审判员门华审判员刘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温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