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超荣与被上诉人刘大为及原审被告李兰兰、辛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荣,刘大为,李兰兰,辛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为。原审被告:李兰兰。原审被告:辛力虎。上诉人王超荣因与被上诉人刘大为及原审被告李兰兰、辛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1月6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超荣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限王超荣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王超荣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超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衍举审 判 员 周 驹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