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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超荣与被上诉人刘大为及原审被告李兰兰、辛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荣,刘大为,李兰兰,辛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为。原审被告:李兰兰。原审被告:辛力虎。上诉人王超荣因与被上诉人刘大为及原审被告李兰兰、辛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1月6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超荣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限王超荣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王超荣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超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衍举审 判 员  周 驹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