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殷荣华、赣县永盛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荣华,赣县永盛页岩砖厂,刘世平,肖香芫,罗文彦,刘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176号之二申请人殷荣华,男,汉族,1951年9月6日,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县永盛页岩砖厂,住所地:赣县储潭乡储潭村滴水岩。负责人刘世平,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世平,男,汉族,1962年9月6日,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肖香芫,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文彦,男,汉族,1971年2月7日,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世义,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殷荣华申请执行赣县永盛页岩砖厂、刘世平、肖香芫、罗文彦、刘世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县永盛页岩砖厂、刘世平、肖香芫、罗文彦、刘世义经本院查询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赣县永盛页岩砖厂、刘世平、肖香芫、罗文彦、刘世义可供执行的有效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