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温龙清与李耿、郑盈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龙清,李耿,郑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财保75号申请人:温龙清,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临,北京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耿,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口市。被申请人:郑盈盈,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口市。申请人温龙清于2017年5月25日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耿、郑盈盈名下价值人民币2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50万元的保险单(保单号:×××)作为担保2017年6月5日,海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的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耿、郑盈盈名下价值人民币2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符文瑄审判员李XX审判员陈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杨雪峥书记员曾靖书记员曾靖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