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戢长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长明,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戢长明,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区雁江区建设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刘永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戢长明与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民终133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31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