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盈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盈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277号原告:东莞市盈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661543969。法定代表人:蔡家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婉,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同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科技园2号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3693XU。法定代表人:王福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盈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盈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盈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盈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9558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杨 烘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赖敬荣(兼)书 记 员 谢 晓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