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亚芬申请执行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芬,戈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芬,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愚公乡宝井村宝泉屯。被执行人:戈玉宝,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依兰县愚公乡宝井村宝泉屯。陈亚芬申请执行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戈玉宝采取拘留措施执回案款3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接收案款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