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荻与包宝玉、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荻,包宝玉,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036号原告刘荻,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连福,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包宝玉,男,1963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牧局公务员。身份证:×××被告图雅,女,55岁,蒙古族,职工,现住同上(系包宝玉妻子)。原告刘荻与被告包宝玉、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国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荻的委托代理人王连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宝玉、图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1日,被告包宝玉急匆匆地找到我说:”家中急用钱周转。”我说:”没有钱。”被告包宝玉说:”放心吧,我们夫妻都上班,一定还得上,如还不上,我们夫妻甘愿受法律制裁。”并当场签写了借据一枚。我想都50多岁的人了,夫妻都在单位上班,这点诚信应该有吧?就这样,我借给被告包宝玉人民币54400.00元。到期后,被告包宝玉以各种借口拒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包宝玉偿还借口本金54400.00元,从2017年5月2日追加2%的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为止。被告包宝玉、图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包宝玉、图雅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日,被告包宝玉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4400.00元。约定2017年5月1日偿还,逾期追加3%的利息。到期后,原告催要此款,被告包宝玉以各种借口拒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包宝玉偿还借款本金54400.00元,从2017年5月2日起追加2%的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为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5月1日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一枚,金额54400.00元,还款日期2017年5月1日,借款人包宝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当庭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理应积极的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对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确认。对原告方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宝玉、图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荻借款本金54400.00元,从2017年5月2日起利息按0.02元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0元,减半收取580.00元,由被告包宝玉、图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乌日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