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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俊、周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俊,周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江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周跃华,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现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江俊与被执行人周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跃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江俊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申请执行人江俊申请(2016)浙1123执20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