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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5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5执保2号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强,男,42岁,汉族,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园丁小区。申请人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号重型自卸货车车籍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大型客车(价值63.2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的(2017)吉76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强的×××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在查封期限内,该车辆由被申请人李强负责保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福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级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