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邹怀强与何奋磊、李会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怀强,何奋磊,李会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怀强,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奋磊,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上诉人邹怀强因与被上诉人何奋磊、李会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邹怀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怀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建明审判员 熊 芳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鑫铃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