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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中平与许林峰、张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平,许林峰,张利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699号原告:吴中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许林峰,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张利群,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平诉被告许林峰、张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吴中平负担。审判员  高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