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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红与黑龙江爱邦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黑龙江爱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364号原告:周红,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爱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560号2栋。法定代表人:付秀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周红与被告黑龙江爱邦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周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周红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周红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康轶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