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理明与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理明,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12号原告:刘理明,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商务园西区28-1-2029室。法定代表人:穆仲杰。原告刘理明与被告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2016)桂0103民初9281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本院管辖。本院接受移送后,经审查,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已于2015年5月6日注销,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后原告刘理明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及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