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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君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刘君,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瀚海大厦2层210室。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君与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君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信诺汇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