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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史海娣、陶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史海娣,陶立志,陶立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844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中心街1号。负责人:卢明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史海娣,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陶立志,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陶立枝,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石桥支行)与被告史海娣、陶立志、陶立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石桥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石桥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运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春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