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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行赔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云务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赔监1号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赔偿一案,���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晋行终字第74号行政赔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判决,确认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扣留涉案车辆的行为违法。据此,本案原生效裁判认定刘云务对晋源交警一大队扣留涉案车辆造成的相关损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变更,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李晓轩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