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553李祖昌与李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昌,李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53号原告:李祖昌,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和平,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原告李祖昌与被告李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祖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李祖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李祖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