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徐志超、刘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徐志超,刘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詹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徐志超,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刘敏琴,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被告徐志超、刘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