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一其信用卡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一其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号罪犯刘一其(曾用名刘谊奇),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一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一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革、张诚、陈敏斌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娄底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吕某、朱某、伏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一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一其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服够法定年限,建议对罪犯刘一其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提请假释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一其裁定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一其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一其共获得奖励分174.5分。湖南省娄底监狱八监区评估认为,该犯重新违法犯罪的概率较低。涟源市司法局认为罪犯刘一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2016年12月21日,该犯主动缴付罚金2万元。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罚金4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罪犯刘一其呈报假释的社会危害性分析报告、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涟司社调字(2016)第299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一其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一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