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张某、贾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贾某,女,汉族,户籍地平阴县,现在平阴县孝直镇前店子村,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贾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75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言波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展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