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罗玉强与周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强,周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罗玉强,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周文,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幸福街2号幸福家园二期C幢一层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70188556M。负责人:祝孔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玉强申请执行周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周文除另案已查封赣××××××重型仓栅式货车外,没有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涉事车辆被另案查封处理,申请执行人罗玉强可申请参与分配。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文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蓝榕概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