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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金平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486号原告:范金平,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育花一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0400037343XF。法定代表人:李海燕,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心,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金平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经济补偿金11550元;2、支付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加班工资合计70321元;3、被告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1871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原告60岁,应招去被告单位做清扫员,至2016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做清扫员工作6年零6个月,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做清扫员的工作中,按被告的约定,每天6个小时工作制,上午3小时、下午3小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都上班工作,因为公休日产生的垃圾更多,要及时清理,保持公共卫生环境清洁,一年365天没有休息日。每年暑期的业余时间戴红袖标上岗执勤做贡献。原告没有休过年休假。2016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的损失如下:1、经济补偿金11550元(工作年限6年零6个月,按7年计算);2、节日加班工资16613元(每年节假日11天,按6.6年计算);3、休息日加班工资47336元(按每周休息1天,年休假48天计算6.6年);4、年休假加班工资6372元(从2011年计算5.6年,年休假28天,按日工资300%支付)。原告现年67岁,已经步入老年阶段,清扫员工作又脏又累,原告因生活所迫才干清扫员工作,维持家庭生活。综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原告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属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得到支持。1、双方自劳务关系成立之初,就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事实、合法、有效且权利、义务内容具体明确的口头劳务合同。原告在育花二区提供清扫保洁劳务时的时间、条件和环境等并不受答辩人单位规章制度所约束,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点,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具备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性。2、原告于1950年2月出生,在2010年7月起为被告辖区提供清扫保洁劳务时已年满60周岁,早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于2016年12月所解除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二、即使原告曾与被告形成过劳动关系,其主张的2016年5月之前的加班工资也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在被告依法作出超时效抗辩的前提下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综上所述,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范金平系北戴河区节水办退休职工,2016年2月开始领取退休工资。2010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单位管理的育花路二区提供清扫保洁工作,每月工资从750元到1650元共调整过6次。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于2016年12月解除用工关系。2017年4月19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驳回原告范金平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