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5121王东方与王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方,王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121号原告:王东方,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宇,男,汉族,1975年3月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方与被告王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