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海鹏、邵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鹏,邵建华,李端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周海鹏,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邵建华,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端洋,女,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调字(2014)第353号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鲁08执217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