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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413吴江市圣和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顾泉林、郭志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圣和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顾泉林,郭志珍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413号原告吴江市圣和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泉林。被告郭志珍。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吴江市圣和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泉林、被告郭志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圣和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圣和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9元,保全费2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钮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