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陆彤与贺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彤,贺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彤,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玉春,女,1960年7月5日出生。上诉人陆彤因与被上诉人贺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彤于2017年6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郭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