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程风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风云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风云,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风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18时许,萧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在萧县黄口镇某村查获被告人程风云种植的大量罂粟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750株。被告人程风云于2017年3月14日经萧县公安局酒店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风云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风云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程风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8时许,萧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在萧县黄口镇某村查获被告人程风云种植的大量罂粟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750株。被告人程风云于2017年3月14日经萧县公安局酒店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风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铲除笔录、销毁记录等,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风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5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风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风云案发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风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风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娜娜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