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晓毅与杜祖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毅,杜祖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15号原告刘晓毅,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派出所协管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葛路花(刘晓毅之妻),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一幼儿园厨师,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杜祖军,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红杜鹃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毅与被告杜祖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晓毅于庭审结束后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晓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