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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传明、石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明,石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传明,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潘一矿康复中心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石长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张传明与石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21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长军偿还借款25630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长军送达了(2017)皖0406执18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大兴支行营业部有存款1564.53元,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此之外未发现石长军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石长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张传明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张传明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