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杏华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杏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杏华。上诉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个案,而是系列案,涉及人数多,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瑞丹杜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