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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杏华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杏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杏华。上诉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个案,而是系列案,涉及人数多,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瑞丹杜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