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新启与李成亮、胡素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启,李成亮,胡素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699号原告王新启,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李成亮,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胡素娥,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太康路***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号信达大厦第***层。原告王新启诉被告李成亮、胡素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宋现合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新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新启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