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3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树丛与刘广玉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丛,刘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336号之三申请人张树丛,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翁旗。被执行人刘广玉,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树丛申请执行刘广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广玉和刘凤海共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广玉和刘凤海共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