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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之源酒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陕西天之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149号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4281701XP。法定代表人陈显宝。委托代理人郎中明,男,该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宗晓辉,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天之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A1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20775L。法定代表人张梓苏。委托代理人王清,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飞,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之源酒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