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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光才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873号罪犯姚光才,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5年6月、2015年7月~2016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光才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