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思源与邱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思源,邱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743号原告:秦思源,男,1983年7月11日生,回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邱立明,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思源诉被告邱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思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思源以被告邱立明已经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思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思源负担。审 判 员 张舒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韦于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