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关于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诉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昭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06364.16元、违约金61909.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5、00元。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5、00元由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承担申请执行费3924、20元。执行程序启动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云06执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06364.16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962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昆明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昭通昭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1909.24元;(四)、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0元、申请执行费3924.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16)云06执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3299、6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拍卖或变卖。同时作出(2016)云06执40号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且银行帐户被多家法院冻结。经向林州市房产管理局、林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云06执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盛兴全审 判 员 : 曾 猛代理审判员 : 杨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 程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