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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富根受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478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富根,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公民身份码:332623195610085717。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江富根受贿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温刑初字第149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万元,追缴被执行人江富根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0万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因江富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富根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其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江富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有存款156092.5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费7400元,追缴被执行人江富根受贿犯罪所得148692.5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富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