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执2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瑞丽支行申请执行牛增艳、黄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牛增艳,黄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2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瑞丽支行)。被执行人牛增艳。被执行人黄小荣。(与牛增艳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中国建设银行瑞丽支行申请执行牛增艳、黄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黄小荣、牛增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8471元、律师费63000元;承担执行费17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牛增艳、黄小荣名下位于瑞丽市目脑路50-26号、48-63号的房地产二宗予以查封。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将上述二宗房地产以1430000元人民币变卖给案外人,扣除执行费后,剩余1418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2执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杨 元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根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