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学康与明光市丰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康,明光市丰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872号原告:陈学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丰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女山湖镇光明村王郢组。法定代表人:陆军,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康与被告明光市丰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康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陈学康承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凌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