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可欣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可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1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可欣,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佟晓杰,北京侯小晶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可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可欣于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3号院某宫3号楼C座1509号其居住地内,非法持有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四包(共计净重23.99克),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上述白色晶体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被告人徐可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可欣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可欣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可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可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可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