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海伟秀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伟秀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大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665号原告:上海伟秀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大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上海伟秀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伟秀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奇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