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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林、胡家仁与李娜、雷元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胡家仁,李娜,雷元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70号原告:李林。原告:胡家仁。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金恩,系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娜。被告:雷元顺。原告李林、胡家仁与被告李娜、雷元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李林、胡家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林、胡家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12元,减半收取计5156元,由原告李林、胡家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