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鲁凡、沙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鲁凡,沙万国,临沂市河东区广信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临沂步阳生态化肥有限公司,张浩然,郭桂芹,马鲁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920号申请人:胡鲁凡,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沙万国,男,汉族。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广信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孝友路交汇正直花园第17号楼101号房。法定代表人:沙万国,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步阳生态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广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沙万国,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浩然,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郭桂芹,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马鲁沂,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鲁凡与被申请人沙万国、临沂市河东区广信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临沂步阳生态化肥有限公司、张浩然、郭桂芹、马鲁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鲁凡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已全部结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胡鲁凡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鲁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3970元由申请人胡鲁凡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洪斌 微信公众号“”